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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敲诈勒索、刘某某、田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211988********,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保定市满城区**镇**村人,捕前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队**号。2014年1月8日犯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221986********,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保定市清苑区**村人。2006年8月28日,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10日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8日犯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7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从保定监狱解回,2020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6251985********,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徐水区留村乡田村人,无业。2018年8月27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从保定监狱解回,2020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7年7月3日23时许,刘某某(已判决)纠集田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王某某,身穿警服驾驶冀*****警大众捷达制式警车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保定市朝阳**街**小区附近,三人假冒警察对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标致轿车内的吕某某、张某甲进行盘查,刘某某、田某某等人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驾驶警车将二人带至保定市公安局(东院),途中刘某某用手扇了吕某某耳光并打了吕某某头部,后刘某某以对二人进行处理为由要挟吕某某交纳钱财,吕某某被迫同意交纳钱财。刘某某与王某某驾驶吕某某的轿车将吕某某带至中国银行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支行取款,吕某某以交纳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共给刘某某人民币6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7月7日21时许,刘某某(已判决)纠集田某某(已判决)和王某某,身穿警服驾驶冀*****警大众捷达制式警车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保定市朝阳**街**村路段,三人假冒警察对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比亚迪S6越野车内的刘某乙、张某某进行盘查,刘某某、田某某将刘某为带上警车向保定市公安局(东院)行驶途中,以刘某乙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需带至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要挟刘某乙交纳钱财,王某某驾驶刘某乙的比亚迪S6越野车带着张某乙到中国石油第72号加油站西侧并对张某某要挟其交纳钱财。后张某乙被迫同意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刘某某转账人民币9999元。

2、2017年7月28日23时许,刘某某(已判决)纠集田某某(已判决)和王某某,身穿警服驾驶冀*****警大众捷达制式警车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保定市**街**路,三人假冒警察对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出租车内的梁某某及一女性朋友进行盘查,刘某某和王某某将梁某某带上警车驶离现场并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需带回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要挟梁某某交纳钱财,梁某某被迫以交纳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共给刘某某等人人民币10400元。

3、2017年7月16日晚21时许,刘某某纠集田某某和王某某身穿警服驾驶冀*****警大众捷达制式警车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保定市朝阳**街**路西侧朝阳首府小区附近,三人假冒警察对停放在路边的北汽威旺牌面包车内的赵某某、卢某某进行盘查,刘某某和田某某将赵某某带上警车驶离现场并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需要带回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要挟赵某某交纳钱财,王某某在现场对卢某某进行控制,并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需要带回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要挟卢某某交纳钱财,赵某某被迫以交纳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共给刘某某等人人民币15000元,卢某某被迫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刘某某等人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敲诈勒索3起,敲诈数额人民币40399元;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数额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刘某某经常纠集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假冒警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保定市辖区内多次共同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王某某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系积极参与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冒充警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生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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