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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盗窃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江**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该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江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没钱用便想去偷点钱用,于是其来到江永县潇浦镇车头铺村寻找作案目标。随后,王某甲发现黄某某家门打开便走了进去,发现家中无人后其开始行窃。王某甲在卧室翻找财物时被黄某某发现,其欲逃跑时被黄某某拉住,为抗拒抓捕王某甲用嘴咬伤了黄某某的左手,王某甲趁机逃跑,黄某某与邻居一路追赶,在城中市场附近将王某甲抓获。

2020年1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道县人民医院一楼急诊室盗窃了何某丙的黑色钱包,因钱包内没钱,王某甲将钱包丢弃。当天16时许,王某甲在道县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十一楼的血透室内盗窃尹某某一黑色手提包,包内有4000元现金。王某甲在清点现金时被尹某某发现,尹某某大喊,王某甲在逃跑时被王某乙等几名护士抓住,王某甲为抗拒抓捕,将王某乙等几名护士抓伤。随后,民警将王某甲带至派出所。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赌博输了钱,便来到江永县车头铺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搞钱,正好碰见何某甲在洗碗,王某甲上前向何某甲索要1000元钱,未果。随后王某甲从废品收购站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架在何某甲脖子上威胁索要钱财,何某甲不从,两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何某甲左手被王某甲咬伤。何某甲挣脱开后躲入邻居周某甲家中,王某甲持菜刀追来问何某甲要医药费,两人周旋了下,王某甲扔下菜刀后何某甲趁机逃跑。王某甲离开周某甲家后沿着麒麟岩路走了约500米,见何某乙在家便请求何某乙为其处理伤口,在何某乙为其处理伤口时,王某甲伸手欲抢何某乙围裙口袋中的手机,因何某乙紧捂围裙口袋,王某甲未抢到手机,故转身离开。约5分钟后,王某甲窜至周某乙外公家,因大门被锁,王某甲沿着外墙边的梯子爬进房屋,其在一楼卧室衣柜翻找财物时被周某乙发现,王某甲向周某乙索要200元治手伤,周某乙没给并叫王某甲出去。王某甲出了卧室门后,周某乙进卫生间拿钥匙,王某甲跟了进去,并用脚抵住门,威胁周某乙要钱,见周某乙没有钱,王某甲便问周某乙要手机,周某乙因害怕便将手机卡取出将其OPPOR11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给了王某甲,王某甲走后在环城路被民警抓获。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何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案中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二、盗窃罪

2020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江永县人民医院将欧某甲放在病床枕头下的一部华为NOVA5i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盗走,后其窜至住院部七楼,将王某丙放在裤子口袋内的500元现金盗走。王某甲于2020年9月29日,经抓获归案,在其身上搜出盗窃来的华为NOVA5i手机。被盗手机、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江永县人民医院7楼住院部将杨某某、欧某乙放在病房床头柜上充电的一部红色华为手机和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盗走。随后王某甲窜至六楼,将李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5手机偷走,并在当天8时许以450元的价格将蓝色华为NOVA5手机卖给了周某丙。当天下午,王某甲将红色华为手机和黑色苹果7手机在江华一手机维修店销赃。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在江华县沱江镇城内老街小巷的房屋将廖某某一部放在床上充电的蓝色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元)偷走,王某甲欲携赃逃跑时被廖某某发现,廖某某上前抢回手机后大喊抓贼,胡某某等人闻讯赶来,众人合力在城内老街1号门口将王某甲抓获。

2020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江永县潇浦镇车头铺村寻找盗窃目标,随后王某甲发现蒋某某家大门未关,王某甲进入卧室将床头柜内盗窃一台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400元),在王某甲翻找其他财物时被蒋某乙发现,王某甲扔下电脑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江永县妇幼保健院病房内盗窃周某丁夫妇的华为P30pro和华为mate30手机。王某甲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周某丁发现并抓住,随后周某丁报警。经鉴定,周某丁夫妇被盗手机总价值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手机、现金、血迹、伤情痕迹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出警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3、证人蒋某甲、周某甲、周某戊、周某丙、胡某某、朱某某、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尹某某、王某乙、周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王某丙、欧某甲、何某丙、杨某某、欧某乙、李某某、廖某某等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搜查笔录;7、价格认定书、伤情等鉴定意见;8、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实施盗窃、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旭勇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江永县**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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