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镇**小区**号,现无固定住址。2004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C座**店,用砖块将店门玻璃砸坏,进入店内窃取齐某某OPPO手机一部、香烟一盒及现金8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店内盗窃时被**中心保安谭某某、孟某某发现,二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实施抓捕时,被告人王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吓唬谭某某、孟某某,并将谭某某划伤后逃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7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盗窃罪
1.2017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村**路**花园**期地下配电室,窃取高某某铜排三块。
2.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一期北门**超市,窃取房某某香烟一宗及现金2250元。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共计10425元。
3.2020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道**艺术培训学校,窃取李某某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183元。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辨认、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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