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抢劫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8月20日因抢劫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街边寻找抢劫目标,至平泉市平泉镇**小区时,看见*号楼*单元门口正在停自行车的受害人益某某,王某某到其身后搂住受害人脖子,用刀架在其脖子上,抢走益某某人民币三千九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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