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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乡**村3组。2008年11月9日,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7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汝阳县**乡**村往**村的路上,拦住行人何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殴打,并将何某某的一部红米手机抢走后逃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何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代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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