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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07年4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11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7月11日至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门附近,将被害人某某某放置在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的皮包(内装有人民币31604元)盗走并离开现场。某某某发现皮包被盗后立即追赶王某某,追至燕塞湖小区北侧小路时,某某某将皮包夺回,王某某为抗拒抓捕,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某某某左手划伤、将被害人张某某右手手腕扎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5.辨认笔录及照片;6.案发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崔健

2017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抢劫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案发现场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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