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某(已判刑)持刀至长春市绿园区**镇**村**社田某某家中,对田某某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田某某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部分),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8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检验报告、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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