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村**路**排**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室。2010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宣化区小东门永辉超市附近铁路北部发现被害人康某某,后用胳膊勒住康某某的脖子,并威胁跟其要钱,康某某挣脱后,王某某从康某某的手里抢走黑色Redmi Note7Pro手机一部,经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125元。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宣化区和雅园小区的院中发现被害人范某某,后用胳膊勒住范某某的脖子,将挎在范某某身上的黑色女士挎包抢走致范某某手指受伤,王某某将包内二百元现金拿走后将包扔到小区垃圾桶。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范某某伤情不足轻微伤。
2020年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在宣化区开发区二台子村后树林发现被害人宁某甲、宁某乙,后将二人推到在地并骑在宁某乙的身上,威胁二人并抢走宁某乙的蓝色OPPOreno-z手机及十元钱现金、宁某乙的金色小米5X手机,经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reno-z手机价值1752元,小米5X手机价值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康某某、范某某、宁某甲、宁某乙陈述;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指认笔录附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扣押手机照片、发还文件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薇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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