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街**段**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从金乡县窜至单县。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行驶到单县**路**段**街方向行驶,随即尾随孟某某到单县**路**路交叉路口南340米处。孟某某下车后,被告人王某某也停下摩托车拦住孟某某,让她交出随身携带的挎包,被拒绝后,王某某用暴力手段将孟某某撂倒,抢走孟某某的挎包,造成孟某某头部、右胳膊肘、右手中指受伤。王某某试图继续抢孟某某的手机时,口罩被孟某某扯掉,未得逞后驾驶摩托车逃逸,王某某行驶到第一个十字路口时鸭舌帽被风吹掉,留在了现场。孟某某被抢的挎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五支口红。经鉴定,在送检的口罩、黑色鸭舌帽上检出人STR分型,与王某某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83×10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川
检察官助理庞磊
2020年11月24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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