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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6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2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经济拮据萌生盗窃的想法。王某甲步行至澄海区莲下镇某某玩具厂工人宿舍寻找作案目标,在工人宿舍一楼发现3号房间被害人潘某某的房门没锁,潘某某一个人在房间里,王某甲产生了性欲想去摸被害人潘某某,王某甲轻轻推开门进屋之后把门虚掩着,从后面抱住潘某某的身体,潘某某害怕挣开王某甲的双手跑出房间,王某甲追不上返回潘某某的房间,拿走潘某某放在柜子上的一部橙色华为nova 5 Pro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708元)后逃离现场。潘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工厂的主管孙某某及其男朋友代某某等人。孙某某骑着电单车出去寻找王某甲,转到莲东路莲东住宿门口的时候,发现王某甲坐着正在打电话,孙某某要求王某甲将盗窃的手机还回来,王某甲把手机丢给孙某某,然后起身准备离开,孙某某拦住王某甲不让他走并推了他的肩膀一下,王某甲顺手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向孙某某砸去,没有砸中孙某某,后被孙某某控制住。后派出所民警将王某甲带回进行审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2、证人孙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钊岱

      2020年12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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