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1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现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乡**。因涉嫌抢劫, 2018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9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重新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核准追诉,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2、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多次与同案人温某某、张某某、涂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预谋抢劫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塘头村池某某。同年3月15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温某某等人购买了作案工具胶纸和一袋苹果,以承包工程为名,骗得池某某的妻子被害人王某乙打开房门。四人入屋后,将被害人按倒在地,殴打被害人并用丝巾和胶纸将其嘴塞住及在颈部缠绕致被害人窒息死亡。随后抢走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逃离现场。2018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民盛雅居****房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生前系被他人暴力卡扼颈部、堵塞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胶带纸若干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池某文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报告书等;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若平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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