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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2********,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为还信用卡账,驾驶助力车至桂林市叠彩区**路**号**酒店,手持事先准备的匕首走进一楼前台,用刀抵住被害人郑某脖颈,威胁其打开前台抽屉,抢劫现金人民币643元,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抢劫所得现金部分被其用于加油、开房、吃饭花销。

同日14时许,侦查人员在桂林市全州县**宾馆**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从其身上缴获剩余赃款人民币453元(已发还被害人),从其驾驶的助力车座箱内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已扣押)。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收条作案工具及赃款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胁迫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佳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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