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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2001********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在甘洛县境内游玩期间所携钱款耗尽,遂起意抢劫,并携带刀具于当日19时许步行至甘洛县滨河南路民族广场附近伺机抢劫。当日21时许,在被害人沙某某步行经过甘洛县民族广场附近时,王某某持刀从沙某某后方靠近,使用右手将刀具架在沙某某颈部,语言威胁沙某某不许动,左手翻掏被害人裤包,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反抗,将刀具从王某某手中夺下抛开,王某某击打被害人头部两拳,被害人还击一拳后脱身向新政府方向奔跑,并通过电话通知其友人木某某等人到现场附近找到王某某,将其挡获后报警。

被告人王某某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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