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手头拮据,遂决定抢劫。当晚7点钟左右,王某某从其租房处出来寻找作案目标,行至刘二堡镇山东村万利达超市时,王某某见被害人张某某独自一人在超市便持刀将张某某逼住,要求张某某拿钱,张某某反抗、逃跑,王某某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某打倒,而后将张某某一件黑色貂皮大衣及兜内的500元人民币、一部飞利浦牌手机抢走。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黑色刀刃一把,黑色刀柄四把;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档、鉴定意见通知书、住院病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辽阳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玲
检察官:白似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