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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东城办事处中心路**巷**号**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美工刀片进入界首市人民路法姬娜B1小区被害人纪某某家中,持刀控制被害人向其索要钱财,因被害人劝说,被告人王某甲主动离开。期间,被害人纪某某额头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甲家人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7.界首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放弃犯罪,系 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豆珂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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