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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8日22时许,带上跳刀、医用酒精在云县**镇**街“**家私”对面路边,打到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云县**镇**山路段约100米处,被告人王某某持跳刀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抢劫,并用医用酒精清洗掉留在被害人杨某某手机上的指纹,抢走被害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个,内放有现金3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14时许,在耿马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强行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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