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6日0时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小区附近,持刀将被害人沈某某控制并强行拖至路边的绿化带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并将被害人的一部VIVOX23手机抢走。2020年7月23日16时许,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从其住处查获被抢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群蕊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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