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酒店附近路段伺机作案。4时许,王某某上了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E0****的出租车,坐在后排座位,并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和白色手套。当出租车停在**村委会公交车站时,王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后面顶住田某某的脖子,田某某立即反抗并最终成功将水果刀的刀刃部分抢了过来,在抢刀过程中将王某某的右手插伤。王某某受伤后遂下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哲芳
检察官助理:邓静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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