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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22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安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家属楼**室**养生馆经营生意时,被告人王某某事先约好安某某后到其养生馆做养生按摩,按摩完后王某某向安某某提出借钱请求遭拒绝后,王某某掐住安某某脖子并捂住其嘴某某胁安某某,安某某在王某某某某胁下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王某某又以删除安某某微信支付记录为由向安某某索要微信支付密码,安某某遂将手机扔出窗外损坏,后王某某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10月28日

附: 1.案卷二册;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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