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镇**园**,因涉嫌抢劫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应县金城镇**小学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一人独自步行后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处时,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一台华为平板电脑和一个耳机,经鉴定平板电脑价值为1883元。
2、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应县金城镇**中学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发现被害人康某某一人独自步行便尾随其后。当行至**中学门口西时,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康某某的红色OPPO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35元。
3、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应县金城镇**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一人独自步行便尾随其后。当行至**街东巷内时,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化妆品价值约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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