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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8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抢夺,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盗窃,于2002年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20年1月26 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蛋糕店内持菜刀恐吓被害人周某某、魏某某,将蛋糕店内约5个小蛋糕和1把巧克力威化饼干抢走。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涉案小蛋糕和威化饼干价值人民币14元。

2020年2月13日,民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蛋糕店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追回蛋糕2块、威化饼干1块并返回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记录、凶器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明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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