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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乡**村**1号,捕前住**,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乔某某(已判刑)、韩某某(已判刑)、朱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商量好在外面抢东西弄钱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行驶到涿州市码头镇码头村时,王某某指使乔某某(已判刑)、朱某某(身份不详,在逃)下车实施抢劫行为,二人下车后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抢走任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走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656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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