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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2007年4月2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3时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太平街道老办证中心旁的桥上,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走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300元、港币1000元和一部苹果X手机。经认定,被抢劫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9月20日12时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城东街道佳安汽修厂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被抢劫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刑事判决书(前科)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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