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6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街镇**村**, 于2015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蒋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与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量以购买琥珀的名义去抢被害人索某某的琥珀,并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忙。2016年8月30日,胡某某、王某某来到被害人索某某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街道**华庭*栋*单元***房的住所内,假称购买琥珀,伺机抢劫,但因房内还有他人,二人不敢动手,遂借口离开。当晚,蒋某某又找来刘某某(已判决)帮忙,准备次日再动手。8月31日,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华庭,由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进入索某某家中,蒋某某在楼下开车接应。看货期间,趁房内只有索某某一人,刘某某走到索某某身后拿枕头捂住其脸部、勒住其脖子,胡家伟某某手持电棒电击索某某并用毛巾塞住其嘴,三人一同将索某某手脚捆绑后抬至床上。随后,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用两个背包和箩筐装走索某某家中并坐上蒋某某的车,四人一同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酒店。随后蒋某某与刘某某一同前往樟木头销赃,得赃款6万元人民币。次日,蒋某某将剩余的琥珀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涉案琥珀销赃后,胡某某分得赃款10000元人民币,王某某分得赃款40000元人民币,刘某某分得赃款40000元人民币,郑某某分得赃款100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归蒋某某所得。经鉴定,涉案琥珀价值人民币401950元,被害人索某某所受到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住所内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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