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组**号,住武汉市江汉区**巷**号**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同住在本市江汉区前进二巷3号403室两室一厅房内,分别租住不同卧室。2019年8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戴手套、持菜刀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卧室内,以暴力胁迫、殴打方式控制被害人蔡某某,并用鼠标线和数据线将其捆绑,逼迫被害人蔡某某提供手机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并录入自己的指纹。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害人蔡某某手机微信账户转款4笔至自己的微信,金额共计789.6元;又从被害人支付宝账户中转款10笔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金额共计70861元。以上共计劫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71650.6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的舅舅方某某回到租住房屋,将被害人蔡某某解救,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劝说,被告人王某某遂通过手机向被害人蔡某某还人民币71328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4日上午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方某某的陈述;6.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智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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