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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125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东五委二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办事处群生路临8号宜宾小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7时40分许,窜至白山市红旗小学东侧路边,强行进入被害人孔某某车内,持刀将孔祥菲的女儿任某某挟持并恐吓孔某某开车,准备在偏僻处抢劫被害人,因被害人奋起反抗,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吓跑,抢劫财物未得逞。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12时许到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照片、王某某手腕伤口情况、白山市中心医院门诊手册、常住人口登记表各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卓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肆拾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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