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办事处**社区**组**号,现住遂宁市船山区**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19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月13日,本院以遂检二部报(移)诉〔2020〕3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将本案移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7月1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6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送该院审判。2020年10月13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二部报(移)诉〔2020〕6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东街“**市场”一临时住处,与唐某甲(已判刑)、青某某(已判刑)一起饮酒。酒后,王某某与唐某甲外出抢劫。12月9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与唐某甲携带折叠刀出门,步行至船山区“**市场”与**路之间路段时,拦截由唐某乙(男,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J*****号出租车,由王某某乘坐副驾驶位,唐某甲乘坐驾驶员正后方位子。凌晨2时许,车辆行驶至仁里检查站,唐某甲下车登记。随后,车辆继续行驶至遂宁市永兴镇任家渡村一偏僻路段。当出租车停下时,唐某甲立即使用折叠刀威胁唐某乙,王某某使用折叠刀将车载电台呼叫器连线割断。因唐某乙反抗,王某某与唐某甲便使用折叠刀捅刺唐某乙的胸部、背部共计14刀后逃离现场。在捅刺过程中,唐某甲的折叠刺伤到王某某的左臂、脸部等处。经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死者唐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背部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9月28日,公安民警在墨脱县**路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3.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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