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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长春市**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镇**村**屯**组。因涉嫌抢劫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其暂住的普兰店区东升旅社出来,伺机寻找目标抢劫。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农村淘宝店附近时,遇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趁周围无人之际,用从地上捡起一块方砖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倒,劫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钱包(包内有现金40元人民币和手机一部)后乘出租车逃跑。被告人于当日将所抢手机变卖所得50元赃款及包内现金予以挥霍。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涉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3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窜至普兰店区九七桥下香海滨城后身时,遇见被害人孙某某独自一人行走,被告人王某某遂趁周围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方砖将被害人打倒,劫取其手提包并意图逃跑。后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制服并报警。(被害人孙某某被抢的挎包已发还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二被害人均放弃进行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急诊医疗手册及CT报告单、物证照片、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薛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昌昆

检察官助理:张洪亮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84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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