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于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永登县城关镇民乐街新市场“亿家人”超市内,谎称其有东西需要搬运,邀请被害人白某某帮其搬东西并允诺支付被害人白某某(1947年3月出生,年龄73岁)报酬20元,白某某同意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白某某带至“亿家人”超市东侧巷道处,拿出100元人民币以先支付白某某20元“搬运费”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白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现金向其找零钱80元,被害人白某某拿出现金找零钱的过程中,王某某将白某某手中的1100元人民币强行拿走后逃跑,被害人白某某追寻无果后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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