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抢夺)(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7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福,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福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1月24日、2017年1月2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1月13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3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凌晨6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福驾驶男装摩托车搭载一名男子(身份不详)窜至我市东区御景花园沙岗墟路口,趁步行经过的被害人刘某某不备,飞车抢走刘某某手提袋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460元、oppo牌手机1部(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15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港口镇桂花大酒店附近路段将被告人王某甲福抓获,并当场缴获喷射防卫器1个。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福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伶俐

二О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福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4册、司法鉴定书1份;

4.视听资料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扣押喷射防卫器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