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户籍地平邑县**路**号**室,住平邑县仲村镇南昌**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晚,居间联系“小陈”(在逃)将一名男婴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已判刑),林某某分两次支付五万元定金,约定给男婴查体后付清尾款。
2018年11月25日,林某某带该男婴体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男婴现被解救,送往临沂市福利院代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收买儿童的照片;辨认笔录;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男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蕾
检察官助理闫晓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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