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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拐卖妇女、儿童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3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34********,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72960****、1362056****。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7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镇**街一出租屋,将患有精神障碍的外省籍流浪女子(自述叫刘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8月26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2.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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