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青白石附近一工地打工期间,发现工地附近有一女子(系被害人马某某)接连闲转了好几天,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说话时感觉马某某精神有问题,便想着给马某某找个人嫁了,还能从中获取点好处费,后王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从兰州市带至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樊某某家,介绍给樊某某大儿子宋某甲当媳妇,并索要彩礼钱,由于王某某未能提供马某某相关身份信息,宋某乙未支付彩礼钱,王某某以回去拿马某某的相关身份信息将马留在宋某甲家后回了兰州,致使马某某在宋某甲家生活并怀孕,后被其家人接走。
2020年11月5日,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换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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