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2********,苗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5时许,越南妇女罗某某到广南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报称,其是被人从越南拐卖到**镇**村委会**小组的李某某做老婆的。经查,2018年罗替咪非法入境后,系被被告人王某某以26000元钱拐卖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之后在李某某家被限制自由强行发生性关系至逃离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买卖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在5-6年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在2-3年内判处有期徒刑,且有《刑法》规定坦白之情形,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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