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4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16年8月18日因拒不履行判决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31日因拒不履行判决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0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某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被告人王某某负连带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立案执行,2016年8月17日、2018年4月24日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人履行判决并申报财产。2016年8月18日、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不履行判决,拒不申报财产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宝、微信收入累计3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向法院交出,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拒不执行。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月19日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传票、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立案审查登记表、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函、房屋租赁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 杜佳颖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0*******)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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