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单位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单位地址孟州市**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司办公室人员。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住河南省孟州市**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周某某与被告单位**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豫0883民初1289号判决书,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周某某借款325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25日因**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周某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3日向**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收后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公司的唯一资产为在河南**机械有限公司50%股权的情况下,分别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企业有限公司26%的股份、以960万元的价格将24%的股权转让给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7月12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将王某某传至法院,告知其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公司要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并对王某某拘留十五日,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9年9月24日,**公司股东付某某、马某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公司判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玉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河南省孟州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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