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1977年08月10日出生,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7********,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初桥村***号,现住在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初桥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1402执2990号法律文书,判决王**支付朱*欠款233333元,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案发后王**于2019年11月6日退还所有执行款246500元,并取得申请人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890106759
2、侦查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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