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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6********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1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1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杜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于2002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02)东吴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杜某某人民币1231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该判决于2002年12月30日生效,但被告人王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2003年7月22日,杜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2003)东执字第16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2014年11月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任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445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被告人王某甲应归还任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某某利息,但被告人王某甲一直未履行。任某某遂于2015年3月9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2015)东某某字第142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2015年3月1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徐某某60000元某某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但被告人王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2015年10月21日,徐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2015)东某某字第621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2016年3月1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王某丙与被告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作出(2016)浙0783民初0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丙50000元某某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2017年4月13日,王某丙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2017)浙0783执334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2017年5月1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783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某某8148元某某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2018年1月11日,吴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2018)浙0783执94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经查,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8月8日与父母王某丁、蒋某某以及弟弟王某戊订立分约,放弃房屋分配权,以规避法院执行。

2018年4月20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东阳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侦查。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分约、土地登记卡等书证;

2.证人王某己、王某戊、任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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