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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座**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是佛山市**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2017年,王某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广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与**公司解除已签订的《汽车委托代购协议》,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款250800元及支付2508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公司,王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却不执行,反而于2018年9月5日将其单独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座**房以高于房产评估价值抵押给他人,并于次日成功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抵押权登记,致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查封该处房产后,也无法使**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2019年8月30日,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万达广场三楼抓获王某某。2020年4月28日,王某某、**公司赔付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250800和诉讼费人民币2500元,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座**房,联系电话:1372498****;

2.案卷共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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