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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家属院。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9年9月26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7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孙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次日,该院以【2013】鄂樊城屏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奥迪牌轿车一辆。同年9月24日,该院以【2013】鄂樊城屏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向孙某某偿还借款36万元,同年10月23日,该判决书以公告形式向王某某送达。2014年1月21日,孙某某向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3月5日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由王某某签收。此后,该院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王某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某均已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并于2017年11月19日将其所有的奥迪Q7越野车进行了抵押贷款处理。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5万元,但未自动履行剩余还款义务,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抵押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虹

检察官助理:徐华骄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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