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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2241969********,汉族,张掖临泽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路**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路**园**号楼**号,系肃州区**材料经营部**。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5日,肃州区**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王某某之子在搬动其库房门口板材时,将路过的曹某某砸伤。2016年12月30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2017年10月2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09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曹某某案款104141.85元,且为终审判决,限王某某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不向曹某某支付任何案款。2017年12月28日,曹某某向肃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5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王某某未及时向肃州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2018年1月10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司法拘留。2018年2月2日,经肃州区人民法院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缴付10000元;2018年3月23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划扣王某某甘肃银行存款10707元。2018年6月8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向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移送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时,被告人王某某仍有83434.85元案款未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领取45万元房屋拆迁款,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也拒不申报该笔款项;王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10日购买肃州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并支付购房款225888元;王某某一直经营肃州区**材料经营部,每月有固定收入,但一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在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后,于2018年7月8日、2018年7月9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全部缴纳了剩余的83434.85元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常新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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