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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高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做出(2018)陕012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该案经立案执行后,被告人王某某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2020年1月21日王某某家属替其偿还了8万元债务,剩余债务双方约定2020年10月31日之前全部偿还。王某某的行为得到了高某军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9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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