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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屯**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3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对李月光诉王某某、王良品、巨野凯丰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王某某归还借款39万元本息。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巨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购买鲁******、浙*****挂、豫******、鲁*****挂从事运输,经巨野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巨野县公安局扣押手机一部;2.书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等;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培钦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屯**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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