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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8********,汉族,大学本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商城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三期**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9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德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70万元、违约金3890700元,**(**)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8月15日,该判决生效。2014年9月13日,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将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列明的债权转让给齐河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某某。2015年12月8日,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齐河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某某与**(**)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全部财产提供担保。2017年4月2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德中执字第292-24/293-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商城1-14层商铺租金及管理费1300万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挪作它用。2017年6月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德中执字第292-25/293-2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7月14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7)鲁1491执4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金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11日,齐河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2013)德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权益转让予山东**饮品有限公司所有。2017年12月4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2017)鲁1491执45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取已于2017年4月20日冻结**商城1-14号商铺的租金及管理费,直至140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商城的负责人,明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7年12月4日需依法提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出租的**商城的租金及管理费且该公司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听从该公司法人陈某某的安排,协助陈某某将公司租金以现金形式转移,造成(2013)德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1491执454号之二和(2017)鲁1491执45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商城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单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山**饮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山东**饮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250万元,并于次日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3)德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玉

检察官助理:任彦芹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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