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5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辛集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及辛集市**化工厂排除妨碍、支付租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执行,并于2016年2月15日冻结了辛集市**化工厂名下的存款,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排除妨碍,且于2018年7月31日从该厂账户名下转款60800元到其子名下,后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限期交回存款的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交回存款。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对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法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民事判决书、限期交回存款通知书、法院专递详情单,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某提交的涉及民事案件异议的材料、传票、被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执行异议、法院公告;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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