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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单位,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镇。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系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某某、刘某某将被告单位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做出(2016)内0502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各项损失190745.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3.00元、保全费1020.00元。2017年10月20日该判决生效。杨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单位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未履行给付义务。于2018年6月12日被告单位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账号07124901040009771进账50000.00元,于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该款取现,且没有交付法院用于赔偿申请执行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执行情况说明、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  鑫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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