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农民,住哈尔滨市**街**号**室。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黑023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偿还拜泉县**种业有限公司货款233,832.00元,利息142,087.6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1月19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王某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于2018年11月22日被拜泉人民法院罚款5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在哈尔滨市被拜泉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拜泉县人民法院决定书、报告财产令、电话录音、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客户综合信息查询、法院短信通知、房产证、介绍信、**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一览表、偿还欠款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商户登记信息、2015年度商铺租金统计表、马某某银行流水、王某某银行流水、无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拜泉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说明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房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拜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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