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王甲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河北省**县**镇**村**路**号,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6年03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0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01月0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甲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王乙某与被告王甲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判决:1、被告王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乙某借款人民币985000元及利息。2、被告李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王乙某于2016年03月08日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07月0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向王甲某、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到庭传票,同日王甲某与王乙某达成和解协议,但王甲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19年04月08日,王乙某申请拍卖王甲某位于邯郸市**城**园**号楼**单元**住房,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6日向王甲某、李某某下达了搬迁公告,王甲某、李某某未按搬迁时间予以搬迁,2019年05月29日向王甲某、李某某下达了罚款决定书,王甲某、李某某未交罚款,2019年12月06 日王甲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2日王甲某给付王乙某人民币 71万元,王乙某同意法院解除对王甲某位于邯郸市**城**园**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查封,并协议剩余尾款22万元王甲某、李某某于2020年02月 22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至今未履行。被告人王甲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甲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乙某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甲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甲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若能履行完毕,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甲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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