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市*县人,住河北省**市*县**镇**村**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和临沭县**街道**村村民曹某某因貂皮生意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曹某某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14日,该院做出(2016)鲁1329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甲给付曹某某货款6002000元及利息。但王某甲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曹某某遂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9月1日,法院向王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临沭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了被告人王某甲的部分财产,剩余4395667.39元,王某甲以无执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申报财产。具体事实如下:
1、判决生效以后,为了隐藏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被告人王某甲将名下被查封的冀******帕萨特轿车悬挂假牌继续使用规避执行。
2、2017年以来,为了隐藏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其堂弟王某乙的银行卡进行资金业务往来。
3、2018年5月5日,为了隐藏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被告人王某甲以其堂弟王某乙的名义购买一辆价值83550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并一直使用。
4、2019年3月15日,以其堂弟王某乙的名义借给吴某某100万元。
5、2019年3月28日,以董某某的名义租赁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乙、郭某某、吴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王某丁、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车辆行驶轨迹、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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