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1********,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期**3号楼**单元哈尔滨**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6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2016)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原告常某某本金人民币60,000元,利息人民币2,720元。该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9日生效后,王某某因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12月30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
2018年11月19日,王某某收到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77,000元后,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仍未履行判决书义务(2020年9月29日王某某将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交给香坊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哈尔滨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房协议书、收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四期**号楼**单元哈尔滨**有限公司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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